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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

作者:小编 发布日期:2020-12-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和《山西省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晋建质字〔2017〕259号),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应用范围

选取部分项目、企业和区域,自2020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BIM技术应用。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1、试点项目:新立项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的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小区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50%以上)。

试点项目应在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开展BIM技术应用,鼓励在运营阶段采用BIM技术进行运维管理。

2、试点企业:2019年度设计营业收入全省排名前10的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

试点企业应在承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总承包任务中,每年至少选取5个项目开展BIM技术应用。

3、试点区域:省综改区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全部新建工程。具体范围由综改区划定,并制定具体要求,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鼓励其他项目、企业、开发区和城市建设区内的重点区域开展BIM技术应用。

二、规范组织模式

实行建设单位主导、各参建方在项目全过程协同应用BIM技术的组织实施模式。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咨询单位统筹项目全过程BIM技术应用。参建各方应按照建设单位的统一要求开展BIM技术应用。

采用BIM技术应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策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一)策划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各阶段实施内容、深度和应用评价机制。建立基于参建各方、项目各阶段BIM数据管理平台的模型数据共享和交付机制,为项目模型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有效传递提供支撑。立项时应安排BIM应用专项资金,明确费用分配比例。

(二)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应用BIM技术及相关要求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推导选择、深化分析和模型优化,保证模型的传递性,做到“一模到底”,最大限度减少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通病,逐步推行正向设计。各阶段相对应的BIM设计技术深度应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BIM制图和交付的规范与标准。在交付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成果时,应同时交付二维设计图纸和三维设计模型,并做到图模一致。

(三)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施工作业模型。在实施阶段,应开展施工方案模拟、进度模拟、资源管理和工程成本动态控制等BIM技术集成应用,实现对施工过程交互式的可视化和信息化管理。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形成含有过程信息的竣工模型。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竣工模型进行审查。模型应与现场实物一致,并满足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的应用要求。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中建设单位应填报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成果信息应当包括应用阶段、应用内容、应用深度等信息。竣工模型归档文件应当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部分。

(五)运营阶段: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组织建立基于BIM应用的运营维护管理模式。运营或资产管理单位在运维工作启动前,可编制BIM运维实施方案,并在BIM竣工模型的基础上完成BIM运维模型转换,集成BIM、物联网和GIS技术,构建综合BIM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实现空间、资产、设备、能源、应急等管理功能。

三、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指导管理与政策扶持,保证BIM技术应用实施。

(一)完善标准体系。完善工程技术应用和审查标准,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BIM技术应用。在贯彻执行国家BIM基础数据、统一应用、交付标准和我省统一应用标准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完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不同类型工程BIM的数据标准、交付标准和审查标准。

(二)推进BIM电子化审查。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加快建设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电子化智能审批系统。对于试点采用BIM技术的项目,力争于2020年8月底,在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含部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时运用BIM进行三维数字化智能审查,逐步扩展至规划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大幅提高审查审批效能,让企业充分受益。

(三)搭建BIM数据平台。推进城市新建项目数据同步更新、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对新、改、扩建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项目,要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形成完整的BIM模型数据及物联网智能设施数据。加强对现有数据整理和挖掘,对既有城市建筑、基础设施等项目,按照重点设施、安全设施优先的原则,逐步将存量的二维工程档案和数据转化成BIM档案,实现工程数据互联互通和行业资源的有效整合,为CIM平台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工程建设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BIM应用项目范围,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阶段,提出BIM应用要求,建立与全省基于BIM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和工作制度,全面加强BIM技术应用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采用BIM技术应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规划报建、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相应的BIM文件。

(五)培育BIM应用骨干。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运营维护等有关企业及人员积极开展BIM技术应用。全省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具备BIM技术应用能力,主动开展项目应用。相关业绩作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等企业动态考核、诚信评价以及住建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和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科技计划项目。

(六)强化应用能力。鼓励行业、企业成立BIM应用技术创新联盟,开展BIM技术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筑产业化融合研究和项目试点,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组建BIM技术专家委员会,指导开展BIM技术政策研究、标准修订、宣贯培训和关键技术和领域研究等工作。鼓励创新联盟组建BIM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养BIM专业人才。

(七)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BIM技术,编制宣传手册和宣传视频,普及BIM技术知识。依托“山西建设大讲堂”,以试点项目为引领,举办BIM技术应用研讨,开展项目之间、企业之间的BIM技术应用交流,分享BIM技术政策、标准、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BIM应用氛围,提高各参与方对BIM技术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八)建立考核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和区域是BIM技术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确定专门负责领导和联系人,填报《联络人名单》(附件2),省厅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各市、试点企业和区域要于每月22日前,将本月BIM技术推广工作情况报告及《BIM技术应用项目汇总表》(附件3)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我厅对试点BIM技术应用情况进行汇总,掌握全省BIM技术应用情况和趋势,发布年度应用情况考核报告,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